網(wǎng)絡購物,有些商品在7日內無理由退貨了,其運費要由消費者承擔。這是10月21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規(guī)定的。(據(jù)《新京報》)
網(wǎng)購后悔權制度給網(wǎng)購行為加了一個安全閥,有助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令人期待。但草案把退貨的運費負擔給了消費者,讓很多人不爽,以為對消費者不利。筆者以為,這種理解是不對的。因商品質量等問題而退貨叫有因退貨,只是因消費者感覺不好、不喜歡了而退貨叫無因退貨。有因退貨的責任在商家,理當由商家承擔運費,而無因退貨的原因不在商家,在消費者,讓商家承擔運費不合理也不公平,理當由消費者承擔運費。要知道,不附加任何條件的網(wǎng)購后悔權容易催生消費者的不理性購物和不理性退貨,也給競爭對手惡意競爭留下了可乘之機,給網(wǎng)購秩序埋下了隱患,而網(wǎng)購秩序一亂,受傷的首先是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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